天津刚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刚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中捷彩涂板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13执20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刚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辰北路双街产业园A区12号楼。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会增,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中捷彩涂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刚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中捷彩涂板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津0113民初2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津0113民初290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婧
审判员闻娣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房爽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