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刚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刚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中捷彩涂板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13执200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刚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辰北路双街产业园A区12号楼。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中捷彩涂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刚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中捷彩涂板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所涉及否认土地在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在评估拍卖,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8)津0113执2003号案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婧
审判员闻娣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龙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