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刚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刚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中捷彩涂板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执4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刚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龙泉道西头瑞景街道办事处门前二层建筑二楼207号。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会增,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中捷彩涂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刚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中捷彩涂板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一中民四初字第00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依法予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65203.77元,全部结转为执行费。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津01执4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发
审判员***
审判员殷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成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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