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8588号
原告天津市赛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3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会计。
委托代理人**,工程部经理。
被告天津光电高斯通信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西路18号西3-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6692234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综合管理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赛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光电高斯通信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赛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赛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46元,减半收取55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吕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