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光电高斯通信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光电高斯通信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民特149号
申请人:天津光电高斯通信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西路18号西3-303。
法定代表人:周宝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人事主管。
被申请人:**,女,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申请人天津光电高斯通信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申请人天津光电高斯通信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天津光电高斯通信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天津光电高斯通信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康艳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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