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民特175号
申请人:天津光电高斯通信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西路18号西3-303。
法定代表人:周宝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崇阳,北京中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天津光电高斯通信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申请人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天津光电高斯通信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天津光电高斯通信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魏迺莉
代理审判员苗佳
代理审判员*蕾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骁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