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9民初2435号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04元,由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媛
书记员 罗秋霞(兼)
书记员 邓 燕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