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民终40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国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97278770A,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杨成庄乡津文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魏圣泽,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亮,男,汉族,1979年4月23日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丽丽,江苏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国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盛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1民初6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国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国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国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482元,由上诉人天津国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田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