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三穗县华兴建筑租赁站与被告天津国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624民初803号之一
原告:三穗县华兴建筑租赁站,住所地三穗县台烈镇寨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24MA6F2LC563。
经营者:***,男,住三穗县八弓镇金穗新城。
被告:天津国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杨成庄乡津文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武坚镇。
原告三穗县华兴建筑租赁站与被告天津国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建筑设备材料租金时间较长,为确保生效裁判的顺利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014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止。未经本院书面通知不得解冻、转移或提取。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潘年安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