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津0118民初8318号之一
原告天津国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国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国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国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许振洪
审 判 员 李晓雪
人民陪审员 郑永兰
书 记 员 付娴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