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国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津02民辖终36号
上诉人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国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天津市静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8民初83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翟均勇 审判员  张 月 审判员  刘建奇
书记员  常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