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门建材有限公司

天津海门建材有限公司与南通启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滨塘执字第253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海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汉路2352副6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启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向东,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海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启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