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滨塘执字第103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海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庐山道8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鸿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99号44门2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海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鸿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4)滨塘民初字第784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78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白雪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郎殿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