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门建材有限公司与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30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乳执字第1067-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海门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海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青岛海事法院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4)乳商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