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津0116执恢2006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海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尹向东,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海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塘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海门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86766元。在执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津0116执恢20063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