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2民初92号
原告:天津海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捷路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巨昆,天津巨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海门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捷路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海门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海门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海门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天津海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欣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白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