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恒泰国际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恒泰国际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港华船业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72执2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恒泰国际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C4二层2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立湖,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港华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年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恒泰国际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港华船业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一案中,经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
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663万元及利息、受理费58210元,以上债权均未受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1378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彦军
审判员  付晓珂
审判员  张 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穆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