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2858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安瀚鸿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孙伯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057942285P。
法定代表人:林红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艳,天津友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村街崇安里(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329891XC-3。
法定代表人:盛秀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峰,男,该公司员工。
泰安瀚鸿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天津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津0116民初2858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00000元的冻结,或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淳静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