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海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82执6286号
申请执行人临海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崇和路243号,组织机构代码:704737377。
法定代表人杨广能。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住临海市。
申请执行人临海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082民初103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临海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8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临海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757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558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以及传票,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庭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名下无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和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涉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其名下的银行账户他案已先冻结;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浙江美家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资产已由本院他案处置。截至2020年2月14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临海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082执62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沈良富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朱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