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海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钱祖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1082执6056号
申请执行人:临海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临海市古城街道崇和路243号。组织机构:组织机构:91331082704737377B。
被执行人:钱祖正,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申请执行人临海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祖正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082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临海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借款3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又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对被执行人钱祖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分文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经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1082执60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未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毛锦壮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