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691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恒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号海益国际中心4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宏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泉里路1号智库大厦202室-15(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京津公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恒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宏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22)津0104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武清区京津公路(下**段)183号房屋和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武清区房屋进行拍卖,现申请人以需要为拍卖准备周转房屋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津0104执69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帅
审 判 员 张自然
审 判 员 李 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鸣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