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9执255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上仓立体经济中心218室。
法定代表人:尹波,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万事亨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桑梓镇毛庄子村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陈桂芝,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万事亨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天津市万事亨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29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
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天津市万事亨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天津市万事亨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查询,被执行人天津市万事亨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证券信息、无工商股权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其名下有津RE××××凯马牌汽车,因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求对该车进行处置,故我院未对该车进行处置;
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新
审判员 马成升
审判员 马志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志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