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4民初2579号
原告:天津华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镇江源道4号109-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彧,天津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华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京津公路东侧华北城C区15栋。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天津华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华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天津华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天津华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天津华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更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