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5财保13-1号
申请人:天津华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北蔡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05205430XX。
法定代表人:姚春华。
被申请人:润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南环东路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069J。
法定代表人:王国胜。
关于天津华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润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1)冀1025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润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08027.52元的财产。现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润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08027.52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海庆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许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