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迎仲财保字第4号
申请人天津华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三玮路8号。
法定代表人XX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269号。
法定代表人高令旗,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华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4889708元值财产或银行存款。天津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华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四百八十八万九千七百零八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全龙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