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华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438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华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坨镇三纬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97276038Q。 法定代表人:马**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龙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1029T。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钱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电子工业园俊伶路9号经济发展中心内3002-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723423213。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华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钱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华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190493元,本次执行到位0元。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经查控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农民工保证金账户外其他账户存款余额不足、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钱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上述财产均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人员名单并告知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以及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昊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崔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