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为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同合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华为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8民初7490-2号
申请人:天津市同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104国道(下三里道口南80米)。
法定代表人:陈培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毅,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华为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安道东50米。
法定代表人:吴海建。
本院做出的(2020)津0118民初7490-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天津华为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查封,现因案件已结,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华为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毛思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