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为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同合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华为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8民初7490-1号
申请人:天津市同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104国道(下三里道口南8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5KDU152。
法定代表人:陈培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毅,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华为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安道东5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0698738031。
法定代表人:吴海建。
申请人天津市同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华为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20年11月9日交纳保全费且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华为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毛思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