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邹城市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邹城市夕阳红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83执保940号
申请人:邹城市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峄山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2671546312。
法定代表人:石洪昌。
被申请人:邹城市夕阳红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香城镇前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493271545A。
法定代表人:桑旭颖。
申请人邹城市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0)鲁0883财保27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邹城市夕阳红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邹城市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
审判员  孔庆民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朱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