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华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06民初1746号
原告:***,男,1971年0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妻),女,1974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0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天津华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政府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20222797262867H。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云忠诉被告**、天津华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云忠于2019年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天津华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应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