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华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石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63605号
原告:天津华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97262867H。
法定代表人:李筠,经理。
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石化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63054587K。
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华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石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窦洪武
人民陪审员*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