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61506号
原告:天津华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政府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97262867H。
法定代表人:李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福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福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石化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北围堤路(西)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63054587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华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石化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华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8元,减半收取计15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高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