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皆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农垦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皆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民再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农垦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南侧卫津南路西侧天津体育馆B馆。
法定代表人:牛国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皆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杨村公路北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谦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春威电气有限公司(原名称镇江市春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三丰路。
法定代表人:周祥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天津农垦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皆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皆鑫电力公司)、江苏春威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威电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津01民终5399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津民申27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农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皆鑫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春威电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垦公司申请再审称,两审判决认为农垦公司未能就诉讼主张提供证据,且应对事故发生与母线铺设、设计以及封闭母联产品本身质量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农垦公司已履行举证义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皆鑫电力公司、春威电气公司赔付农垦公司经济损失4409979.41元,诉讼费用由皆鑫电力公司、春威电气公司承担。
皆鑫电力公司辩称,不同意农垦公司的申请,请求维持二审判决。
春威电气公司辩称:农垦公司将春威电气公司作为一审被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农垦公司的再审请求。
本院再审查明,镇江市春威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变更为江苏春威电气有限公司。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6)津01民终5399号民事判决及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8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祁洁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东行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