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皆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皆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81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杨北公路**。

法定代表人孟庆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

法定代表人孙剑楠,区长。

再审申请人***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诉被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开区政府)行政批复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行终47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驳回起诉确有不当。南开区政府生产事故调查组系南开区政府因事故发生设立的临时调查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所以事故调查组作出的行为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应由南开区政府承担。事故调查程序、公开程序和调查报告均存在违法性,天津市南开区政府作出的《关于天津农垦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配电室击穿事故调查的批复》明显不当,该批复给申请人造成重大影响,应予以撤销。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提审或指令其他下级法院再审,一、二审及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南开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关于天津农垦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配电室击穿事故调查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内容为“一、同意天津市南开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调查报告意见。二、请天津市南开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按照批复要求尽快落实对该事故的结案工作”。上述表述内容,只是一般性、概括性和程序性的表述,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实质性认定。因此,《批复》没有直接设立或者改变再审申请人具体的权利义务,尚未对其产生实质性影响,不构成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能够适用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精神,不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智明

审判员  阎 巍

审判员  仝 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卢琨琨

书记员耿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