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皆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皆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津0114民初16481号
原告:天津皆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广贤道财富兴园集中办公区20号楼505室。
法定代表人:王树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生,天津津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武清区。
原告天津皆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皆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皆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皆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给付工程款84000元;2、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4日,皆源公司与***签订《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作为发包方,皆源公司作为承包方;工程名称为新增160KVA变台工程;工程地点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村;承包范围160KVA变台安装工程;合同价款84000元;工期2016年12月9日至2017年3月10日。合同中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详见合同)。皆源公司依约完成了合同义务,***却至今未付工程款,皆源公司索要工程款未果。综上,皆源公司认为,其与***的工程合同合法有效,***违反合同义务,拒付工程款,侵犯了其合法民事权益,故起诉。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皆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1.营业执照一份,证明承包方皆源公司有承接该工程的资质。2.《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证明皆源公司与***之间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发包方为***,承包方为皆源公司,工程名称为新增160KVA变台安装工程,也证明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关系;3.竣工报告一份、10KV客户用电需求申请表一份、开工报告一份、线路(电缆)工程验收记录一份、变压器出厂检验报告一份、变压器产品合格证一份,证明皆源公司提供的变压器合格、线路合格,该工程也验收合格;4.有关技术资料和***与国网(武清)电力签订的供电合同一份,证明涉案工程竣工后,该变压器已投入使用,也证明皆源公司施工安装的变压器符合国家规定,满足电力规范施工要求,并由***实际取得了有关手续和得到了电力供应。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已形成证据关系,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上述四份证据证实:2016年11月24日,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皆源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新增160KVA变台工程;工程地点为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村;承包范围为160KVA变台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84000元。第二条工程期限,全部工程开工日期为2016年12月1日,全部工程竣工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全部工程总日历天数60天。第六条价款支付与调整,第1款,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按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三日内甲方按工程合同造价60%,计人民币50400元支付给乙方。第2款,工程进度款按天津市关于工程进度款拨付办法的规定,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总款的60%,余款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关系。该工程已由皆源公司施工完成,已竣工验收,且已投入供电使用。但工程价款84000元***至今未给付皆源公司。
本院认为,皆源公司与***之间订立的160KVA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该工程已竣工验收,且投入用电使用。那么***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未予履行,应承担民事责任。皆源公司请求***给付工程款84000元合法,予以支持。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天津皆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8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永先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雪飞
附判决所依据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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