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济建设有限公司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执678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琵琶山北路9-1号。
负责人:马立,行长。
被执行人:***,女,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阳光城市。
被执行人:王某志,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韩某品,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阳光城市。
被执行人:闫某,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阳光城市。
被执行人:高某霞,女,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阳光城市。
被执行人:济宁福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阜桥辖区汇景国际城二期C座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红星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闫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联盛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47号汇景国际城B座16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闫瑞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山河路3号产学研基地H1号。
法定代表人:闫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某志、韩某品、闫某、高某霞、济宁福泰医药有限公司、山东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联盛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中济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891执6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孔 旭
审判员 赵文斌
审判员 王德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