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济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兴建物资装备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91执恢25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兴建物资装备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81MA3C6R8B0Q,住所地曲阜市静轩东路59号(327国道北)。
法定代表人:陈晓华。
委托代理人:孟晨臣,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执行人:孔素文,女,1974年6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执行人:张建华,男,1972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执行人:范秋红,女,1971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执行人:张东辉,男,1970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执行人:闫红梅,女,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执行人:王书平,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执行人:杜翠英,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执行人:中济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00757478313Q,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山河路3号产学研基地H1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济宁圣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00777429455D,住所地济宁经济开发区(嘉诚路自北向南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东辉。
被执行人: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00766683941C,住所地嘉祥县嘉金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根峰。
申请执行人山东兴建物资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孔素文、张建华、范秋红、张东辉、闫红梅、王书平、杜翠英、中济建设有限公司、济宁圣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891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兴建物资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与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该案件终结执行。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和解协议,本案于2021年8月18日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孔素文、张建华、范秋红、张东辉、闫红梅、王东平、杜翠英、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中济建设有限公司、济宁圣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中济建设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山东兴建物资装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及利息;二、被执行人**、孔素文、张建华、范秋红、张东辉、闫红梅、王东平,杜翠英、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济宁圣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执行费。
2021年8月23日、2021年11月22日、2021年12月16日,本院通过网上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权、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孔素文、张建华、范秋红、张东辉、闫红梅、王书平、杜翠英、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中济建设有限公司、济宁圣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均有多个银行账户,其中扣划王书平银行存款3828.56元,扣划杜翠英银行存款790.36元,扣划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71239.78元,本院扣除执行费11950元后,其余款项发放至申请执行人,其他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余额较少,不宜扣划;网络查控系统中查询到被执行人中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鲁H6××××的车辆,杜翠英有鲁HL××××的车辆,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有鲁H9××××、鲁HR××××的车辆,张东辉有鲁HP××××的车辆,闫红梅有鲁H9××××的车辆。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对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封,其中车牌号鲁H9××××、鲁HP××××的车辆为轮候查封,鲁H6××××、鲁HP××××的车辆有抵押,本院未能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暂时无法处置。同时通过网上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建华、范秋红在嘉祥县名仕山水嘉园19号楼1单元4层东户有房产一套(16封),范秋红在嘉祥县唐宁街乐MALL1号楼三单元3-1100号房产、文化南路路西、南苑市场内住宅楼××单元××层东户有房产一套(16封),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嘉金路1号4号楼、6号楼、7号楼,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鲁2018嘉祥县不动产权地0002583、0002584、0002585、0002586、0002588、0000258、0002371、0002372等土地,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对其进行查封。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对被执行人开展了线下调查:一、对判决书确认的被执行人**、孔素文、张建华、范秋红、张东辉、闫红梅、王东平,杜翠英、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中济建设有限公司、济宁圣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调查。2022年1月25日,本院工作人员到嘉祥县疃里镇疃里村530号对被执行人**、孔素文进行线下调查,经调查询问得知,被执行人**和孔素文不在村中居住,周围邻居都不认识二人,只是户籍落户到了村里。本院工作人员到嘉祥县兖兰东街95号对被执行人范秋红、张建华的住所地进行调查,该地址为商场,并没有住宅,本院工作人员对该商场物业进行询问,该商场物业称不认识这二人,此处没有范秋红和张建华的商户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张东辉、闫红梅位于嘉祥县进行实地调查,此地为嘉祥县人民医院新院区在建项目,并非为张东辉、闫红梅的住址地。对王书平、杜翠英住所地嘉祥县纸坊镇王庙村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已经不从村里居住,村里无联系方式。对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洪山路6号进行调查,经向公司法务核实,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8日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目前资金困难,正在协商解决方案。对济宁圣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经开区嘉城路自北向南路东200米处调查,济宁圣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原址已经变更为山东圣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经调查询问,该公司工作人员称为了有利于业务的发展,才沿用了圣泰机电的名称,公司和济宁圣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没有实际关系。本院执行干警到中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产学研基地H1座调查,该公司已不在此处办公,中济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经调查得知,**已经跑到国外去了,欠了不少钱,且已有多个法院工作人员来到这里找他,此处已经没有其公司财产了。二、1、对被执行人所在地不动产进行现场调查。嘉祥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截止2022年1月13日,经我中心登记管理系统现有数据查询,**、孔素文、张东辉、闫红梅,王书平、杜翠英未在我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2、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查封情况:2022年1月20日对被执行人张建华、范秋红在嘉祥县名仕山水嘉园19号楼1单元4层东户的房产进行了查封,查封顺序为第16封;2022年1月20日对被执行人范秋红在嘉祥县唐宁街乐MALL1号楼三单元3-1100号房产进行查封,查封顺序为第16封;对被执行人范秋红、张建华名下位于嘉祥县、南苑市场内住宅楼××单元××层东户的房产进行查封,查封顺序为16封;2022年1月20日,本院对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嘉金路1号楼、4号楼、6号楼、7号楼,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土地鲁2018嘉祥县不动产权地0002583、0002584、0002585、0002586、0002588、0000258、0002371、0002372进行查封,均抵押银行,数额巨大,无处置意义。三、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在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系统中无公积金缴存信息。
2021年10月18日,本院通过网上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孔素文、范秋红、张东辉、闫红梅,王东平、杜翠英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2年2月10日,本院网上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建华、中济建设有限公司、济宁圣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依法通过电话和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传唤,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2年1月29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山东兴建物资装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孟晨臣,将上述执行情况予以告知并询问有无其他财产线索,是否进行悬赏,山东兴建物资装备有限公司称暂时没有财产线索,不进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1163908.7元。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条、第9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赟
审判员 赵文斌
审判员 王德光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苏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