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济建设有限公司

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长金昊煤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恢1149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建设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EDDG93。
法定代表人:路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长金昊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811739292697R,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路40号(新世纪花园11号楼东3单元12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王福恩,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800757478313Q,住所地济宁市红星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闫宾,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爱密特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882687226646F,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汶邹公路路北(华鑫商贸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兰,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翠英,女,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兖州市九州方圆E区。
被执行人:王兰,女,194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执行人:闫宾,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阳光城市。
被执行人:孔素文,女,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阳光城市。
被执行人:王福恩,男,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季建勇,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申请执行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长金昊煤业有限公司、中济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爱密特物流有限公司、周翠英、王兰、闫宾、孔素文、王福恩、季建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鲁0811民初7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
1、银行存款: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无法满足全部执行标的。
2、车辆: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不动产:本案于2021年8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孔素文名下位于阜桥辖区。该房产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
4、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5、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6、经过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通过终本约谈的方式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相应财产线索。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庆国
审判员  宋 连
审判员  闫 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