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9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海平,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闫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中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贾艳辉,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店镇涵珂玮机械服务部,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
经营者:刘向,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济建设有限公司、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店镇涵珂玮机械服务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4民初7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闵 雯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超
书 记 员 薛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