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9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海平,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闫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中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贾艳辉,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店镇涵珂玮机械服务部,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
经营者:刘向,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济建设有限公司、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店镇涵珂玮机械服务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4民初7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闵 雯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超
书 记 员  薛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