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执保7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金海同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尖山路108号楼内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81327086W
法定代表人:孟坤,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金海同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22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金海同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天津银行西联支行1575××××5505帐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