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海同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金海同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执保20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金海同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京福路三号102-1(集中办公区),实际办公地天津市河西区尖山路108号楼内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81327086W 法定代表人:孟坤。 被申请人:***,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泽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泽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金海同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3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天津金海同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000元财产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郡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