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海同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金海同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保1127号 申请人:***,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彤,天津丰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金海同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尖山路108号楼内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81327086W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金海同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224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金海同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