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津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21214号
原告: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黎明,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津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门某某。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予慈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石 翀
书 记 员 万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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