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泰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天津津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9681号
原告:天津市中泰电气成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736358172),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虞文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芸,天津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福怡,天津铭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津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5503773399),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南关大街111号(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门惠芝,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中泰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津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中泰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中泰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