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通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津通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越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8民初9284号
原告:天津津通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
法定代表人:付德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森,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万明,天津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越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李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光,河北党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津通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越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津通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元,由天津津通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德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