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8执51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津通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静文公路开发区段**。
法定代表人:付德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盘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新区南园路南侧天羿栖凤苑********。
法定代表人:王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津通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盘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
一、被执行人六盘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津通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共计3722740.1元(包含加工费3422740.1元、违约金252167元、案件受理费4227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则申请执行人天津津通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就(2018)津0118民初5549号民事判决不再主张任何权利,视为六盘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完毕(2018)津0118民初5549号民事判决;如未按约定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天津津通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可就(2018)津0118民初554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恢复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天津津通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可随时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六盘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龙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可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六盘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享有的全部到期债权;
三、被执行人六盘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龙本人就本案做全案担保,如被执行人六盘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可直接执行王龙名下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8民初5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桃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沈苏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