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2民终43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淼,男,199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国胜,男,194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津通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静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静文公路开发区段**。
法定代表人:付德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森,男,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万明,天津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淼、***、郑国胜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津通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8民初3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淼、***、郑国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郑淼、***、郑国胜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郑淼、***、郑国胜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 东
审判员 庞 艺
审判员 曹 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苏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