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06民初1185号
原告天津锦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佳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锦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锦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77元,减半收取3288.5元,由原告天津锦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芳
书记员 沈茜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