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60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锦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区赛达新兴产业园F1座508室A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月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锦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锦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津0112民初2894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天津锦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7×××08中的存款1541883.0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津锦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7×××08中的存款1541883.01元。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