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60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锦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区赛达新兴产业园F1座508室A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月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本院在执行天津锦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锦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于2021年4月8日作出(2021)津0112民初2894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对盐城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2×××48存款人民币1541883.01元的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盐城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2×××48存款人民币1541883.01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